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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 監察委員

高鳳仙
高鳳仙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0/10/19110年劾字第13號被彈劾人張秋銘、沈亞丘、黃光榮於任職青溪國中校長、學務主任期間,違法提供不具住宿用途的劍道館供棒球隊學生住宿、聘任不符教練資格的黃○嘉擔任教練,且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青溪國中處理黃○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有諸多違失;針對陳○世總教練體罰學生案件,張秋銘於事後督導該校回復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的公文中,竟載明可施予學生「暫時性疼痛」的體罰,嚴重忽視、淡化及曲解體罰事實;沈亞丘、黃光榮在監察院108年3月11日赴該校實地履勘調查前某日,違法召開會前會,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並模擬演練監委可能詢問的問題,意圖讓學校主管說詞一致,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之規定。核以上各員均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6/12109年劾字第30號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松偉,於任內並兼任行政院核定之「亞洲•矽谷計畫」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利用擔任政府機關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機會向業者索賄,以不實之發票詐領局長特別費,收受相關業者非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及其他利益,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處理,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5/12109年劾字第19號被彈劾人莊仁舜於擔任彰化縣田尾鄉鄉長期間,於101年7月31日17時V-5工程案截止投標後,被彈劾人隨即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給許忠,並授意許忠協調仙沛工程有限公司就V-9工程案、IV-2工程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係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妨害投標未遂罪。另被彈劾人在IV-1工程案於102年6月13日17時及同年月24日17時截止投標後,2度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之便條紙洩漏交給許忠,陳○銘得標後,於102年7月11日下午將約定之工程回扣款新臺幣35萬元現金交付許忠轉交被彈劾人收受,被彈劾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被彈劾人除觸犯上開罪刑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11/07108年劾字第16號被彈劾人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共7案之公民投票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竟疏未注意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注意應召開委員會決議,核定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嗣拒不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10/01108年劾字第13號被彈劾人張天欽於行為時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副主任委員,本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恪遵法令規定,嚴守行政中立,竟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又引導媒體報導除垢法係劍指當時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之侯友宜,且為推動除垢法,意圖以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為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對民進黨立委餵威權題,以民進黨立委為側翼,讓除垢法及侯友宜等相關議題在促轉會、立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燃燒,並謔稱促轉會升格變東廠,重創促轉會之聲譽,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11/06107年劾字第15號被彈劾人林錫章於擔任屏東縣車城鄉鄉長期間,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與趙清連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1月間向得標廠商黃○○收取工程款8%之回扣款計新臺幣(下同)19萬元;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與趙清連、駱文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7月底指示得標廠商蔡○○將工程款10%之回扣款24萬元交由駱文宗代為收受。另被彈劾人知悉趙清連於其與駱文宗共同經營之大山羊肉爐兼職並領取月薪4萬元卻未依法處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又於鄉長任職期間,每日僅在辦公室1小時卻未依規定請假外出,違法授權趙清連代蓋鄉長職章,未依法盡其綜理鄉政等職責。本案所涉4件工程均係依公開之預算金額98折計算訂定工程底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7/03107年劾字第7號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於擔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4年期間,於104年8月18日向美國加州州務卿申請設立為美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嗣於同年9月2日經核准設立,其為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負有管理權限,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該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美元,其應出資200美元,占總資本之2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吳茂昆未經國立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校長名義於104年8月25日將該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之美國臨時申請案(US62/106,177)及我國專利申請案(TW104107161)讓與其當時為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負責人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之專利權;且由自己申請該校就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勞務採購案動支經費新臺幣80萬元,並由其本人親自核准,致使東華大學因不知其係以公司名義申請而於105年3月15日匯款新臺幣76萬6,952元(23,340美元)予WSGR專利事務所,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且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17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有關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6/08107年劾字第6號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警員粘峻碩受理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明知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且陳建國已提出不在場證明發票,不僅未附卷移送檢方,且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其所製作之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重大違失,復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規定。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騏瑋於偵訊時,漠視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陳建國涉嫌犯罪,竟於訊問時聲稱嫌犯看起來就是陳建國,並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引發陳建國及其家屬質疑偏頗不公,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且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違反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明定之「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嗣陳建國蒙冤自覺無處申冤而自殺身亡。上開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1/24107年劾字第3號被彈劾人林振勇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2次酒後駕車肇事經法院判刑確定,事後均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7/01/18107年劾字第2號臺北市立景美國民中學教務主任許水龍於106年1月3日對該校代理教師A女為性騷擾行為,嗣後要求事務組長為虛偽陳述遭其拒絕,並有未依法迴避、利用教務主任身分向督學投訴郭師洩密、執意讓無特教專業之吳老師支援特教班,有損特教學生受教權益,加損害於他人,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11/22106年劾字第27號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江村貴任職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14日至106年5月21日出資與人合夥經營「東北角餐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11/09106年劾字第2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曉崙於擔任檢察官期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媒介5人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罪刑在案,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行為不檢,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損害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重創檢察官之形象與名譽,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8/16106年劾字第21號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張壯謀自98年12月20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投資持有旺旺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2年5月10日變更名稱為「樂來移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2日更名為「樂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嗣復於未卸任局長職務前,自10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投資持有該公司股份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1.5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7/11106年劾字第19號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擔任該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之配偶周麗惠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下同)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之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許志堅分別收受周麗惠贈與之蕭邦錶1只(價值21萬6,750元)及金條2條(價值47萬3,500元),均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向本院申報財產。又許志堅多次參加與其擔任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審議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周麗惠之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7/06106年劾字第18號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竟於民國104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在該旅貴賓室對女性部屬A女有強吻3次及撫摸胸部1次之行為,嗣於A女提出告訴時,竟對A女提出誣告等罪之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其成立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其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其上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6/13106年劾字第1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參與徐正倫非法吸金集團之投資及招攬業務,涉嫌違法收受存款情事,敗壞警察形象甚鉅,嚴重損害政府威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詳全文
106/06/06106年劾字第13號為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前士官長王基勝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且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性騷擾;該群前指揮官曾紀群、前營長成遠志,於接受回報本案時,未依法主動調查並協助被害人提出申訴,竟意圖掩蓋事實、隱匿案情,涉犯長官職責罪,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1/05106年劾字第3號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前處長趙代川未依專案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洽臺北憲兵隊與會討論,復核定該隊與軍事安全總隊同向魏姓民眾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取得後卻遲不辦理鑑密,反命下屬以魏姓民眾「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頒發新臺幣15,000元獎勵金,並請其簽署「自願協助調查、接受訪談、無償歸還三份國軍文件」引發非議,以上各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2/22105年劾字第59號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簡任技正王灌民101年至103年間多次接受有業務往來之業者招待赴大陸深圳及國內中部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期間並核准該業者多起建案之使用執照申請案,且其兩次赴大陸地區均未依規定向所屬機關申請;復又與該業者將其女兒不實任職於該業者建築事務所薪資計入該所薪資支出,以申報業者綜合所得稅,並於101年間持上開不實之扣繳憑單及服務證明,申請獲得中華郵政公司之購屋優息貸款;另於102年間,知悉有業務往來之業者與人合資購買土地興建住宅大樓販售,竟要求讓售股份,並交付投資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2/13105年劾字第58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艦前艦長江東興,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2日任由未具備適任證書之駕駛員當值,又指揮駕駛未採取適當之避讓措施,因而發生第1次船舶碰撞海損事件,遭法院裁判該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該艦前艦長楊志成於金門料羅港及東沙海域因親自操船不當,致該艦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2次觸礁擱淺海損事件,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12月22日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該艦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3億8千萬餘元。江東興及楊志成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20105年劾字第53號為被彈劾人林祺源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任職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期間,承認其曾於104年7月24日、25日及30日,前後3次在監獄辦公室內對A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十幾分鐘等行為,致A女身心嚴重受創;復於104年10、11月間,對B女進行按摩到胸部下面的腹部部位,使B女感覺很不舒服致大哭,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於擔任法務部矯正署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專門委員期間,在距今不到5年內之某日,在矯正署受訓學員C女之寢室內,以疏通乳房硬塊為由,叫C女躺在床上,脫掉上衣用毛巾遮蓋,對C女用手伸進毛巾內按摩,致使C女事後因情緒惡劣而哭泣,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核該員行為嚴重失當,致多名女性身心受創並損及人格尊嚴,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18105年劾字第51號為國立成功大學副教授吳俊良兼任醫學院耳鼻喉科科主任期間,自98年8月1日起至104年5月8日辭職止兼任精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06105年劾字第49號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無視民國(下同)95年苗栗縣政府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曾逾越法定債限,財政狀況已明顯惡化之事實,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361.75億元。100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大幅超限時,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竟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將透支額度由70億元提高至80億元,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致使該府之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再舉借之規定。復為造成預算平衡之假象,違法要求所屬虛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並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該縣議會亦怠於監督,未核實審核。前揭虛列收入預算違失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要求改進,劉政鴻仍執意為之,未確依要求改進。嗣因歲入不敷歲出造成鉅額財政短絀,大舉調借縣府轄下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度,至103年底調借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再因舉債超過法定債限,亦無法再以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借,於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無力支付廠商工程款項,遭聲請支付命令之財政危機,惟仍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銀行建置融資調度平臺,由廠商將縣府債權讓與臺灣銀行,始能取得工程款項之96%,惟廠商需以工程款項之4﹪自行負擔利息費用,損及民眾權益,嚴重戕害苗栗縣政府形象。復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04105年劾字第48號國立成功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張淑麗兼任該校文學院副院長職務期間,自民國(下同)103年7月4日至104年5月26日擔任芯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創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04105年劾字第46號國立中興大學主計室前主任蔡正文於100年8月間,已支領工作酬勞達該年度上限金額23萬5,080元,竟以組員許○銘為人頭溢領工作酬勞3萬4,502元;其於101年9月及12月間,已支領工作酬勞達該年度上限金額23萬5,080元,竟指示所屬以約用職員蘇○婷為人頭溢領工作酬勞1萬5,585元及3萬6,000元,合計溢領8萬6,087元;復於100年8月及101年9月間指示所屬,以臨時專任人員陳○華及約用職員蘇○婷為人頭,使約用職員楊碧麗溢領工作酬勞1萬3,261元及2,549元;另於100年8月間,以工友張○惠為人頭,使約用職員林慧玲溢領工作酬勞9,406元。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罪刑在案,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9/14105年劾字第44號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副教授林純如於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及103年8月1日至104年5月19日兼任該校前教務長、現任研發長等行政職務期間,另擔任英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9/14105年劾字第43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技正呂斯文於任公職期間,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且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6105年劾字第34號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發生6名受刑人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事件,前典獄長陳世志、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對受刑人檢身及作業工具管理鬆散、督導無方;且陳世志不重視警鈴測試,致全監警鈴響起時,其於典獄長辦公室內竟全未聽聞,錯失處置先機;而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及王世倉得知暴動後,未立即向陳世志報告,亦未下令戒護人員攻堅或請到場員警支援,即逕赴戒護科辦公室對受刑人進行無效之勸說;王世倉更屈從受刑人要求,下令提帶與其等有夙怨之其他受刑人到場,險另起事端;嗣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面對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並奪取槍彈之緊急狀態,亦未依法處置而遭挾持,致全監群龍無首,事態擴大;賴政榮自車檢站獲釋後,竟指示下屬向媒體謊稱在演習;陳世志、王世倉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及經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於12日上午簽核提報矯正署之檢討報告內,均敘述換人質之不實情事,致矯正署據以撰述並公布調查報告,引發各界猜疑,嗣後方由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提出續行調查報告以更正;是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處理本件6名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未依矯正署及高雄監獄所訂定之暴動處理程序規定處置,致生多起槍戰及6名受刑人集體自戕之嚴重後果,並招致外界物議,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0105年劾字第32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教授黃忠偉兼任該校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行政職務期間,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3月10日擔任集能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0105年劾字第31號文化部前專門委員蘇瑤華於任職期間,兼任學學文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6/14105年劾字第2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曾雨明法官於103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為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不尊重其辯護人及損其尊嚴之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2度以頭部重撞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又曾雨明法官於被告第2次以頭撞擊桌面後,諭請法警上手銬戒護,卻未暫時停止審理程序,致使被告被上手銬在法庭進行審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2條關於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5/05105年劾字第19號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前處長蘇意舜於任職期間,違法兼任常春藤農場民宿、後山常春藤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合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或代表人職務,且自常春藤農場民宿獲有實際利益,並明知該民宿有違法擴大經營情事,卻未以身作則,依法使該民宿經營總房間數縮減為5間,竟任由該民宿變本加厲,違法擴大經營總房間數達36間,且未依法迴避,親自核定其母曾○○102年7月19日該民宿重新登記之申請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1/25105年劾字第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漢文,因介入寺廟經營權爭奪糾葛,進而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窺視竊錄、2次殺人未遂(車禍、槍擊)等犯罪行為,業經一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又其於任職期間,尚有利用其檢察官身分違法查詢非承辦案件當事人資料、關說他人刑事案件、獲取不當利益之情事;另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婚外情、出入有女陪侍之酒店及於停職期間酒後駕車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4/12/08104年劾字第13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前典獄長戴壽南、前秘書邱煥棠、前戒護科長林光毅及管理員李宗晟、趙瑞龍,對於受刑人林偉孝被施以手梏、腳鐐等戒具,並以腳鐐聯結環繞背部,輔以配戴安全帽、壓舌板及毛毯等器具,固定於走道欄杆,致該受刑人因呼吸衰竭及代謝性衰竭死亡事件,均未依法執行職務,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06/20103年劾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景彬與元配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鍾姓、黃姓女子同居並皆育有子女,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藉由職務審判之便,指示被告委任特定律師,再與該律師私下見面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藉由訴訟指揮全程主導施壓原告和解,嗣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等賄賂;又與友人共同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01/09103年劾字第1號國立東華大學化學系前系主任戴達夫兼任東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經營商業,並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不得在外兼職之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12/03102年劾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職司犯罪偵查與追訴,違背職務,利用檢察署分案規則,將涉及電玩業者施永華之案件拖延不結,以後案併前案之方式總攬偵辦,長期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並對偵辦電玩案件之檢察官進行關說、違法調取通聯記錄等方式,用以收受賄賂;又為掩飾其受賄之犯行,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郭學廉借用人頭,共同以多層挪轉、匯洗、購屋等方式漂白貪污所得之金錢,斲傷檢察機關之聲譽,破壞整體司法公信力至深且鉅,均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2/09/03102年劾字第12號秦日新於駐紐西蘭及斐濟代表處任職期間,不實支領配偶眷屬補助費多達44個月,且以公款購買珍珠項鍊,既未依核銷之贈禮名單贈送斐濟政要夫人,又未依規定列冊控管,竟私自存放,致爆發私下轉贈他人之疑雲事件;又與他國女性駐外人員不當聯繫及會面,致遭非議;亦怠於督核館長交際費核銷作業,衍生浮報爭議;且以交際費與駐在國相關人士交際應酬活動,未依規定填載呈報外交部,致該部無從掌握駐處實際運作情形及核對各筆公款支出之真實性;另被彈劾人劉壽軒兩次對駐斐濟代表處女性雇員為性騷擾之行為,事後猶狡辯卸責,非但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且重挫我國政府及外交人員之國際形象。核其兩人行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1/05101年劾字第22號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前教師賴卉芳於體育組組長任內,明知該校A生為未滿16歲少年,竟前後三次對其為猥褻及性交等性侵害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任校長蕭憲裕於擔任該校校長並兼任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期間,未依法盡監督、防治、通報、處理及調查責任,該校自96年9月至100年6月發生13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3件為老師對學生為性侵害行為,肩負防治及調查重責之生教組長廖健淳竟長期多次性侵害女學生,更高達9件未依規定通報及調查違法等情形,致該校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有違反法令、消極怠慢或意圖掩蓋事實等情事,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7/16101年劾字第13號國立臺南啟聰學校(現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前校長林細貞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致該校女學生A自民國94年9月起,遭多次性侵害,並與黃清煌(時任輔導主任)未能依法督導或處理;再查該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屬於疑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前校長林細貞、周志岳及行政人員蔡璧娥、黃清煌、蔡郁真、林美慧、楊慧蕙、張木生、陳文通、陳政鈞、戴千琇、黃法川均未依法盡其應盡之責;教育部駐區督學林忠賓及視察洪妙宜怠行職務,科長羅清雲、主任藍順德均督導不周;核以上各員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6/20101年劾字第12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稽核陳茂崧,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而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並於上班時間未經核准請假之情況下,違反上開規範共17次委託股票買賣、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且於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陳述,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05/08101年劾字第9號臺南市政府地政處前處長陳垣滈,辦理「臺南市九份子重劃區工程」,涉嫌向得標之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賄新台幣100萬元及120萬元(實際賄款係由周國興、陳麗萍支付),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目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顯有違失等情,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16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8/26100年劾字第20號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教師陳信宏於副生教組長及生教組長任內,多次以突然抓摸下體方式性騷擾6位男學生,校長林翠雯就陳信宏性騷擾男學生事件未依法受理、通報及展開調查,致使陳信宏多次性騷擾學生,事後又推卸責任;教師汪義雄於學務主任任內,多次在上班時間及下班後性騷擾女老師甲,林校長3度受理女老師甲陳情遭汪義雄多次性騷擾案,均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措施,對汪義雄性騷擾案迄今未作任何懲處,致使甲師遭受2度傷害;另林校長知悉該校女學生遭男同學強制猥褻後,竟表示不須啟動性平機制,請個案決定是否啟動性平或私下處理,嗣經該女學生申請調查後,學校始進行通報,嗣後復違法允許學務主任逕將性別平等委員會建議之1大過懲處改成2小過,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7/12100年劾字第17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副研究員周吉村於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四)計畫後續混凝土採購案期間,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嚴重斲傷公務人員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0/03/23100年劾字第8號何雍堅於93年間離開憲兵二○二指揮部少將指揮官職務時,不法侵占公務電腦;其自96年6月1日起至98年6月中旬止,利用其擔任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中將司令之重大權勢,要求該部情報處上校處長陳雙環、王啟新等人,共同向下屬勒索獎金,次數近50次,不法得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15萬6,500元。毀損國軍形象,重創國軍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99/07/06099年劾字第9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潘文炎、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前業務處燃氣購運組組長廖惠貞辦理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附約改採優惠天然氣價案,核有違反經濟部函釋要件,逕自同意該公司改採不符天然氣價格規定之優惠天然氣價;立約時未依公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經濟部重申適用要件後,未依示檢討妥處;積欠氣款攀升時亦未積極催繳、依約停氣或終止合約,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蒙受高達新台幣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詳全文
98/10/27098年劾字第23號花蓮縣甲國民小學前任校長李忠祥、現任校長蘇愛志於該校教師性侵害女學生事件發生後,數度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教導主任余存仙數度未依規定通報,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8/03/05098年劾字第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黃朝貴(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分署檢察官)偵辦王大木等人被訴強盜等案件,未經詳實查明即以王大木無一定住居所為由逕行拘提,又對於案內重要證據未盡調查證據能事,率爾起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97/09/30097年劾字第3號對瑞士聯邦檢察署向我國司法當局請求有關陳致中夫婦涉嫌跨國洗錢之司法協助案件任其延宕,又怠忽職守未督催所屬依公文處理規定儘速處理,貽誤處理時效,造成輿論譁然,損害政府形象,顯有違失,爰依法提出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