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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7106年劾字第22號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以人頭司機詐領公款供其女繳交汽車貸款,與公務員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義務有違,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22--蔡永常--公布版.doc 106--22--蔡永常--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8/16106年劾字第21號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張壯謀自98年12月20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投資持有旺旺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2年5月10日變更名稱為「樂來移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2日更名為「樂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嗣復於未卸任局長職務前,自10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投資持有該公司股份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1.52%,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21--張壯謀--公懲會版及公布版.docx 106劾21--張壯謀--公懲會版及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8/14106年劾字第20號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副局長王允宸任職期間,就高亨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案,涉嫌收受新臺幣10萬元賄款,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20--王允宸--公布版.docx 106劾20--王允宸--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7/11106年劾字第19號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擔任該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自100年5月起至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之配偶周麗惠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下同)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之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另許志堅分別收受周麗惠贈與之蕭邦錶1只(價值21萬6,750元)及金條2條(價值47萬3,500元),均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向本院申報財產。又許志堅多次參加與其擔任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案審議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周麗惠之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19--許志堅--公布版.docx 106--19--許志堅--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7/06106年劾字第18號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竟於民國104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在該旅貴賓室對女性部屬A女有強吻3次及撫摸胸部1次之行為,嗣於A女提出告訴時,竟對A女提出誣告等罪之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其成立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其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其上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18--仲崇嶠--公懲會-公布版.docx 106--18--仲崇嶠--公懲會-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7/04106年劾字第17號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於任職期間,委由與中央研究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民營公司董事長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購買股票投資謀利,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該公司150萬股技術股。進而不當協助圖利其相關公司派員至中央研究院無償學習技術及取得中央研究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又督導訂定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上開規定;另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該公司並無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該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違背誠信,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17--翁啟惠--公布版.doc 106--17--翁啟惠--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6/14106年劾字第16號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漢萍於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5月14日止兼任該校副校長期間,擔任大陸地區企業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16--謝漢萍--公布版.doc 106劾16--謝漢萍--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6/13106年劾字第1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參與徐正倫非法吸金集團之投資及招攬業務,涉嫌違法收受存款情事,敗壞警察形象甚鉅,嚴重損害政府威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詳全文106--15--蔡崇文--公布版--.doc 106--15--蔡崇文--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6/06106年劾字第14號為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回扣,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彈劾案文-鄭志成(對外公布版).docx 彈劾案文-鄭志成(對外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6/06106年劾字第13號為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前士官長王基勝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且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性騷擾;該群前指揮官曾紀群、前營長成遠志,於接受回報本案時,未依法主動調查並協助被害人提出申訴,竟意圖掩蓋事實、隱匿案情,涉犯長官職責罪,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13--王基勝等3人--公布版.docx 106--13--王基勝等3人--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5/04106年劾字第12號彰化縣二水鄉前鄉長許文耀,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業者交付之賄賂、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彈劾案文-許文耀(對外公布).doc 彈劾案文-許文耀(對外公布).pdf 連結結案
106/04/06106年劾字第11號被彈劾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林建宇,於擔任該校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所長期間,未辭去原任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另兼任老鄉長茶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持有2家公司股份均超過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11--林建宇--公布版.doc 106劾11--林建宇--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4/06106年劾字第10號被彈劾人余明助擔任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主任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10--余明助--公懲會及公布版.doc 106劾10--余明助--公懲會及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2/14106年劾字第9號被彈劾人洪慧芝,於擔任國立中興大學行政職務期間,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09--洪慧芝--公布版.doc 106劾09--洪慧芝--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2/14106年劾字第8號被彈劾人蘇武昌擔任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副院長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08--蘇武昌--公布版.doc 106劾08--蘇武昌--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2/09106年劾字第7號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瑞華於兼任該校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期間,另於103年8月25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擔任品創園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於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持有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7--洪瑞華兼職案(公布版).docx 106--07--洪瑞華兼職案(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12106年劾字第6號前檢察官徐仕瑋於任職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嚴重廢弛職務執行,致令案件稽延,嗣為免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遭到處分,企圖規避「辭職、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處分標準,將案件大量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而濫用對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其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並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之訴訟權益,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06--徐仕瑋--司法院及公布版.docx 106劾06--徐仕瑋--司法院及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10106年劾字第5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前處長陳憲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5--陳憲頂--公布版.docx 106--05--陳憲頂--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10106年劾字第4號為國立高雄大學副教授梁明正擔任工學院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兼任有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4--梁明正--公布版.docx 106--04--梁明正--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05106年劾字第3號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前處長趙代川未依專案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洽臺北憲兵隊與會討論,復核定該隊與軍事安全總隊同向魏姓民眾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取得後卻遲不辦理鑑密,反命下屬以魏姓民眾「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頒發新臺幣15,000元獎勵金,並請其簽署「自願協助調查、接受訪談、無償歸還三份國軍文件」引發非議,以上各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1.05憲兵彈劾案文(修正公布版).docx 106.01.05憲兵彈劾案文(修正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