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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檔案下載調查報告新聞稿/簡報處理進度
106/06/06106年劾字第14號為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回扣,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彈劾案文-鄭志成(對外公布版).docx 彈劾案文-鄭志成(對外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6/06106年劾字第13號為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前士官長王基勝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且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性騷擾;該群前指揮官曾紀群、前營長成遠志,於接受回報本案時,未依法主動調查並協助被害人提出申訴,竟意圖掩蓋事實、隱匿案情,涉犯長官職責罪,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13--王基勝等3人--公布版.docx 106--13--王基勝等3人--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5/04106年劾字第12號彰化縣二水鄉前鄉長許文耀,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收受業者交付之賄賂、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彈劾案文-許文耀(對外公布).doc 彈劾案文-許文耀(對外公布).pdf 連結結案
106/04/06106年劾字第11號被彈劾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林建宇,於擔任該校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所長期間,未辭去原任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另兼任老鄉長茶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持有2家公司股份均超過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11--林建宇--公布版.doc 106劾11--林建宇--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4/06106年劾字第10號被彈劾人余明助擔任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主任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10--余明助--公懲會及公布版.doc 106劾10--余明助--公懲會及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2/14106年劾字第9號被彈劾人洪慧芝,於擔任國立中興大學行政職務期間,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09--洪慧芝--公布版.doc 106劾09--洪慧芝--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2/14106年劾字第8號被彈劾人蘇武昌擔任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副院長期間,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08--蘇武昌--公布版.doc 106劾08--蘇武昌--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2/09106年劾字第7號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瑞華於兼任該校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期間,另於103年8月25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擔任品創園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於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持有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7--洪瑞華兼職案(公布版).docx 106--07--洪瑞華兼職案(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12106年劾字第6號前檢察官徐仕瑋於任職臺北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嚴重廢弛職務執行,致令案件稽延,嗣為免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遭到處分,企圖規避「辭職、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處分標準,將案件大量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而濫用對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其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並影響人民迅速接受偵查決定之訴訟權益,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劾06--徐仕瑋--司法院及公布版.docx 106劾06--徐仕瑋--司法院及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10106年劾字第5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前處長陳憲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5--陳憲頂--公布版.docx 106--05--陳憲頂--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10106年劾字第4號為國立高雄大學副教授梁明正擔任工學院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兼任有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4--梁明正--公布版.docx 106--04--梁明正--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05106年劾字第3號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前處長趙代川未依專案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洽臺北憲兵隊與會討論,復核定該隊與軍事安全總隊同向魏姓民眾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取得後卻遲不辦理鑑密,反命下屬以魏姓民眾「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頒發新臺幣15,000元獎勵金,並請其簽署「自願協助調查、接受訪談、無償歸還三份國軍文件」引發非議,以上各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1.05憲兵彈劾案文(修正公布版).docx 106.01.05憲兵彈劾案文(修正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6/01/05106年劾字第2號為國立陽明大學教授張正,於擔任該校生物醫學暨工程學院院長期間,兼任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6--02--張正--公懲會及公布.docx 106--02--張正--公懲會及公布.pdf 連結結案
105/12/22105年劾字第59號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簡任技正王灌民101年至103年間多次接受有業務往來之業者招待赴大陸深圳及國內中部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期間並核准該業者多起建案之使用執照申請案,且其兩次赴大陸地區均未依規定向所屬機關申請;復又與該業者將其女兒不實任職於該業者建築事務所薪資計入該所薪資支出,以申報業者綜合所得稅,並於101年間持上開不實之扣繳憑單及服務證明,申請獲得中華郵政公司之購屋優息貸款;另於102年間,知悉有業務往來之業者與人合資購買土地興建住宅大樓販售,竟要求讓售股份,並交付投資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5--59--王灌民--對外公告版.doc 105--59--王灌民--對外公告版.pdf 連結結案
105/12/13105年劾字第58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艦前艦長江東興,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2日任由未具備適任證書之駕駛員當值,又指揮駕駛未採取適當之避讓措施,因而發生第1次船舶碰撞海損事件,遭法院裁判該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該艦前艦長楊志成於金門料羅港及東沙海域因親自操船不當,致該艦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2次觸礁擱淺海損事件,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12月22日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該艦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3億8千萬餘元。江東興及楊志成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5--58--江東興等2人--公布版.docx 105--58--江東興等2人--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5/12/08105年劾字第57號國立陽明大學教授朱唯勤於兼任該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擔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5--57--朱唯勤--公布版.docx 105--57--朱唯勤--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5/12/08105年劾字第56號為國立交通大學俞明德教授自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兼任管理學院院長期間,並未辭去其原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5--56--俞明德--公懲會--公布版.doc 105--56--俞明德--公懲會--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5/12/08105年劾字第55號為國立武陵高級中學校長林清波擔任國立陽明高中校長期間,自101年3月至102年6月同時擔任有營業事實之北一教育科技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5--55--林清波--公懲會--公布版.doc 105--55--林清波--公懲會--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5/11/17105年劾字第54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張大光,於103年1月22日起至104年6月16日期間,先後33次向該法院不實申領差旅費新臺幣15,150元,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105劾54--張大光--公布版.doc 105劾54--張大光--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
105/10/20105年劾字第53號為被彈劾人林祺源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任職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召集人期間,承認其曾於104年7月24日、25日及30日,前後3次在監獄辦公室內對A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十幾分鐘等行為,致A女身心嚴重受創;復於104年10、11月間,對B女進行按摩到胸部下面的腹部部位,使B女感覺很不舒服致大哭,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於擔任法務部矯正署人力培育科科長及專門委員期間,在距今不到5年內之某日,在矯正署受訓學員C女之寢室內,以疏通乳房硬塊為由,叫C女躺在床上,脫掉上衣用毛巾遮蓋,對C女用手伸進毛巾內按摩,致使C女事後因情緒惡劣而哭泣,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性騷擾。核該員行為嚴重失當,致多名女性身心受創並損及人格尊嚴,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彈劾案文(林祺源)公布版.doc 彈劾案文(林祺源)公布版.pdf 連結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