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7/23 | 109國正0008 | 包宗和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接收陸軍黑鷹直升機15架,惟換訓人員模擬機訓練時數,與種子教官相較,大幅削減,且完訓後年度模擬機訓練時數,亦大幅縮減,並允以S-70C訓練儀時數替代UH-60M模擬機時數,形成黑鷹專機駕駛長期未受黑鷹模擬機訓練之有害飛安現象,違反UH-60M型機任務訓練手冊規定;以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指南3.4公告目視走廊飛航資料圖,與目視走廊雲端查詢系統,內容不一致,C10目視走廊於頭城附近未設強制報告點,致飛行員於坪林-宜蘭間採直線飛行,陷入高地障區而不自知等情,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國正0008)...詳全文 |
109/07/14 | 109交正0005 | 高鳳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約僱助理工務員廖亞頎、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工務員蔡全義、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助理工務員袁星浩及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獨立山工務段助理工務員潘志宏(下稱廖亞頎等4人),於任職期間,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廖亞頎等4人及業者提起公訴,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而交通部公路總局廖亞頎等4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其等違法行為,係於短期間內在多區養工處 ,多件採購工程涉案,公路總局卻是因他案歪打正著始察覺本案,失卻及早發現弊端之契機,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失靈,另就本案涉案人員,主管考成均未落實,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6/16 | 109財正0012 | 高鳳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前局長朱松偉於任內並兼任行政院核定之「亞洲•矽谷計畫」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利用擔任政府機關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機會向業者索賄,以不實之發票詐領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特別費,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相關業者非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及其他利益,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處理,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桃園市政府於任用朱松偉為一級主管之重要職務,未查察其於學術界、業界之操守風評及與業者交往情形,而其所涉案件及收賄行為幾乎在經發局內發生,明目張膽毫不避嫌要求業者將賄賂及逾越一般社交禮儀範疇之贈與,逕送至經發局局長辦公室內,公然將公家機關辦公處所當犯罪場所,且其於107年3月至107年12月短期間內即發生多起違法情事,與業者過從甚密,操守有嚴重瑕疵,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而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知情,顯有監督不周之情事,主管監督機制失靈,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09/06/03 | 109財正0010 | 仉桂美委員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央主管機關,然全國84萬餘輛柴油車自106年3月迄今3年餘,均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接受排煙定期檢驗;新北市政府98年接受該署補助辦理「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計畫」,近8年期間,歷經3次招標及終止契約,投入建設經費新臺幣3,239萬餘元,原核定補助檢測站土木及設備項目卻皆未施做,該市唯一且既有之林口檢測站租約又將於1年內屆期,再度面臨拆遷還地情形,柴油車到站檢驗業務恐將無所適從,以上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09/05/19 | 109內正0019 | 陳小紅委員、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截至民國109年4月止,臺北市都市計畫規定不得移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與特定專用區,除大彎北段外,尚有3處206戶涉移作住宅使用且以住家用稅率繳交房屋稅,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大彎北段殷鑑猶在,臺北市政府對於既有違規案件卻遲遲未能履行查處,容任違規事實之導正遙遙無期,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2/13 | 109教正0002 | 章仁香委員、仉桂美委員、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提: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未依規定辦理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及確實查估土地徵收所需費用,未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據以實施,加上延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致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脫節,總經費由新臺幣(下同)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民國(下同)109年延至111年,且完工範圍由全區減半為第1期開發區,已嚴重影響政府資源運用及計畫推動成效,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9/01/21 | 109內正0003 | 仉桂美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海洋委員會多名查緝人員製作不實公文書,詐領檢舉獎金,顯示海巡私菸查緝之檢舉制度存有缺漏,且查緝人員培訓養成不足,該會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11/19 | 108財正0027 | 仉桂美委員、李月德委員提: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其所屬人員相關作為理應悉依規定辦理,並為行業之表率,始符合社會之期待;詎竟發生所屬人員多次違規查詢非其本人之帳戶,或非依業務所需之查詢情事,其中更包括非基於業務需要查詢臺灣銀行財務部帳戶高達59次及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帳戶高達33次等重大違規情事,而該公司長期以來竟一無所悉,內部控制明顯失靈,經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詳全文 |
108/11/19 | 108內正0041 | 仉桂美委員、劉德勳委員提,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各區選務作業中心於107年11月24日辦理臺北市長選舉開票作業時,速報表有疑問經確認補正登錄票數耗時最長與最短者相差竟高達40倍,違反電腦計票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又該會部分區選務作業中心對於無需確認之票所,登錄票數耗時最長與最短者相差竟多達51倍,違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核對無誤後輸入電腦」之規定;另該會辦理該次選舉過程,發生多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之重大選務瑕疵。另中央選舉委員會未經該會委員會議決議,即於其訂頒之107年工作人員手冊逕將原有「投票完畢,經清點結果,領票人數○○人」之文字刪除,亦核有違失案。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08/16 | 108外正0002 | 仉桂美委員、江綺雯委員及劉德勳委員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依法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駐美國代表處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又聘用趙員為一等諮議之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而外交部認定趙員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惟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定,所稱應業務需要,以「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之重要基本能力,既然係外交部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則聘用趙員為一等諮議即不符合該限制要件。核有上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08/07 | 108財正0020 | 仉桂美委員提:桃園市政府推動埔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BOT案,已知污水廠計畫用地遭掩埋大量廢棄物情事,卻未於事前翔實調查及揭露其分布範圍、規模、種類及數量等相關資訊於招商文件,以充分及合理劃分履約權責,肇致衍生後續履約爭議而解約,嗣於履約期間對於資金未如期到位情事,更漠視相關考核建議及預警意見,顯未能落實監督履約應有之注意,且進度網圖無法反映實際進度落幅,亦未落實依約規定考核履約情形,及早因應啟動退場機制,且於契約終止後未能妥酌法令規定及參採專業顧問建議及法律意見,採民事訴訟途徑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土地地上權登記,卻逕自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地上權登記之行政處分,嗣經業者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行政處分,經終審該府敗訴確定後,地上權登記爭議始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已因地上權登記尚未塗銷,影響後續招商之推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08/05/22 | 108外正0001 | 江綺雯委員及仉桂美委員提:燕子強颱侵襲關西機場期間,駐大阪辦事處(下稱大阪處)陸續面臨107年9月4日下午臨時停班公告、9月5日中國駐阪總領館是否派車進入機場接送中國籍旅客及我國旅客隨同上車者是否要承認是中國人、9月6日凌晨0時32分許國人旅客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專線卻於PTT發文表示態度冷漠及訕笑是否屬實等外界質疑,外交部未積極多方查證並釐清相關疑點,僅跟隨媒體報導及網路流言風向,以一通無法確認通話內容之電話即認定大阪處服務態度不好,而對外表示要求大阪處應嚴肅檢討改進,且未先要求交「事件經過報告」即令大阪處提出疏失檢討報告,復經檢視該「檢討報告」蘇處長於9月8日手寫初稿與陳報外交部之版本,發現有修改過,內容前後相去甚遠,且修改後之檢討報告中有「虛心接受鈞部懲處」、「難辭其咎」、「蘇啟誠處長……深感有愧職守願坦然受處」等語,如蘇處長內心真接受上開自我扛責用語,應不至於在3日後(9月13日晚間)回到官邸自盡,顯可能承受外人所不知之上級壓力,外交部迄今仍認為是假新聞壓力造成蘇處長輕生,卻仍未查明係何人強令蘇處長提出檢討報告並對其加諸羞辱性之言行,亦無任何人為此負責,核有重大違失。又駐日代表謝長廷(下稱謝代表)以駐日六處各有轄區及東京與大阪相距572公里為由未前往大阪,卻於107年9月7日至1千多公里外亦非其轄區之北海道協助地震救災,顯然對大阪處之協助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謝代表當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大阪不歸我管」、「如果有錯,大阪辦事處應該道歉」等語,將源自媒體輿論之責難壓力全面引導轉至大阪處,核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代表處館長對辦事處館長有指揮監督權不符,且對其指揮監督權之運用顯有偏頗;及其動輒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代表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外交部為駐日代表之上級,卻放任其言行,未依法處置,亦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05/08 | 108財正0011 | 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對高通公司106年10月20日公處字第106094號處分書,與107年8月9日在智慧財產法院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兩者內容未相一致。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並非取代公平會職權決定何種商業模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或介入私權紛爭,評斷何人應對何人進行授權,毋寧係糾察百官,進行事後監督,調查公平會之決定是否恣意擅斷,涉有違失,且此監督不因達成訴訟上和解有確定力而受有限制。針對高通公司未將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同業競爭者之現狀,原處分認為違法應予改正,並要求高通公司有開啟授權協商之義務,而和解筆錄則無此要求,僅於高通公司允諾同業競爭者要求時簽訂互不控訴契約為已足,完全無助於消弭原處分認定高通公司現有授權策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肇致和解與處分兩歧,公平會卻認為兩者「相當」,或謂和解內容「優於」原處分等情,混淆兩者係基於違法及合法之不同前提所為,明顯疏誤。而該和解允諾,亦降低同業競爭者與高通公司簽訂完整授權契約之可能性,公平會介入契約內容甚深,並背離原處分之不同意見書中質疑高通公司之授權模式尚非競爭法管制範疇,所架構競爭法應儘量避免介入契約法領域之基本思維。本案自原處分高達234億罰鍰,降至和解後高通公司放棄27億3千萬罰鍰返還請求權,形同高額罰鍰僅餘約十分之一,遂引起輿論關注,雖達成和解後高通公司允諾5年期產業投資方案,預計投資金額約為7億美元(約新臺幣210億元),罰鍰是處罰過去違法行為,與投資係挹注資源促進未來產業提升,兩者並無正當合理關連,實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和解過程秘密進行,規避公眾監督,亦與公益原則有違。訴訟中和解屬於行政行為一種,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然本案之和解,就手機製造商為SEP授權給予無歧視待遇,以及不再與廠商簽署獨家交易部分,與原處分相當外,針對同業競爭者僅作出互不控訴之允諾,相較於原處分要求高通公司開啟授權協商義務,和解中所為讓步,對於可能排擠同業競爭者之爭議,與維護高通公司商業模式之獲益,顯未進行充足公、私益衡量,顯失均衡。又公平會過往並無與被處分人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案例,本案實屬首例,卻倉促進行和解,而未能展現適法專業以為標竿,無從確立處分案件之訴訟和解法制。監察院為行使憲法之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之權力,憲法第95、96條賦予監察院調查之固有職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監察院調查權雖非毫無限制,惟就已有終局決定之公平會會議內容,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之憲法職權,就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獨立機關會議決議內容,應得調閱。公平會雖以保障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應予保密等由拒絕提供107年5月9日該會第1383次委員會議之錄音檔,然此非屬涉國家機密,不符監察法第27條涉有妨害國家利益始例外不予提供之規定,上情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04/09 | 108交正0002 | 章仁香委員、林雅鋒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嘉義市政府遲未依投資契約約定,成立「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並完成年度評估,復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條文規定,每年至少辦理1次營運績效評定,任令該轉運中心部分委外營運項目績效欠佳情事持續多年仍未能解決,顯未善盡履約管理及督導之責,核有怠失;又,交通部公路總局未能掌握該轉運中心啟用後即閒置之情形,經媒體報導後,始提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追蹤,消極懈怠致斲傷政府形象,嗣於解除列管後,復未掌握該轉運中心前棟及後棟2樓室內空間持續閒置情形,即時輔導協助改善,亦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8/04/03 | 108財正0007 | 仉桂美委員、章仁香委員提:經濟部水利署彙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核定32座滯洪池(總設計蓄洪量為1,074萬4,350立方公尺)中,截至107年底,僅完成8座(蓄洪量為194萬6,809立方公尺),滯洪池興建完成率為25%(蓄洪量完成率為18%),執行率顯有延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合「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及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以徵收方式取得滯洪池用地,對外宣稱配合政府政策可無償提供該公司土地,惟地方政府未與之簽約則無法動工,協調長達14個月,共涉及10座滯洪池,蓄洪量共計530萬9,156立方公尺,為總蓄洪量之49.4%,不顧特別立法排除各項法律限制、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指示先行提供使用同意書以加速推動治水,嚴重影響滯洪池興建期程等,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08/02/21 | 108國正0002 | 仉桂美委員、王美玉委員、包宗和委員、李月德委員提:國防部檢討放寬「籌建獵雷艦案」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之決策過程中,顯然輕忽得標廠商資本額過低之財務風險,導致「籌建獵雷艦」採購案之建軍備戰任務以失敗收場;又所送立法院之預算解凍書面資料內容未予更新,致引發立法委員及社會輿論之強烈批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知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陳情係要求獵雷艦聯貸案的授信條件,非屬其權責範圍,事後該公司確實藉由此次拜會而達成放寬獵雷艦聯貸案的授信條件,以取得資金之目的;另本案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於106年5、6月間3度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調查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金流向疑義時,該會未審慎考量此一罕見情況與聯貸金額龐大,以及該公司甫於106年1月3日拜會該會主任委員希望可協助解決其資金壓力,其聯貸案之資金流向顯確有疑慮,竟僅將其交由相關銀行查復後,即據以回覆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無法得知其資金流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之興達漁港土地標租案,表面上係應漁業團體反映需求辦理,但實際上顯係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量身訂做等,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2)...詳全文 |
108/01/02 | 108財正0001 | 仉桂美委員、章仁香委員提:經濟部未確實辦理國內能源政策之政策環評,該部暨台電公司對深澳電廠擴建計畫未能詳實評估,致該廠興建或停建間決策反覆,且停辦程序係因政策指示所啟動,且僅憑短期內2次內部會議即決定電力缺口因應對策,與「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規定「應詳予檢討」有所不符,確有違失;環保署未能要求開發單位就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案再行詳實調查、分析及評估,與環境影響評估之精神未盡相符,且對相關開發案件顯係配合政策指導,且密集召開環評審查會議,藉政府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投票通過審查,嚴重斲傷國內環評審查制度及公信力,洵有未當,爰均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7/12/13 | 107教正0018 | 包宗和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教育部職掌全國教育業務,負責高等教育政策之規劃,惟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事宜,非屬大學自治權之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之思維,顯有未當。又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教育部對於非其業管法規之行政程序法,逕行自行擴張解釋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00年7月4日之函示,認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仍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顯有違誤。而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案,任令相同之事實,適用法令不一,而為不同之處理,逾越憲法第162條適法性監督之範圍,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7/12/06 | 107內正0032 | 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宜蘭縣政府漠視教育重大事務之決策,應尊重學生受教權益及社區意見,經由多元參與程序凝聚共識等原則,於開學在即之際,為貫澈代理縣長意志,不依法定程序,強令縣立興中國民中學(下稱興中國中)交出部分校舍,供「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下稱華德福高中)使用,衍生無謂爭執及諸多疑義;又未尊重校長綜理校務、協調及領導該校教育工作之權責,以興中國中新任校長不配合提出搬遷計畫為由,將之移送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懲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07/12/06 | 107內正0031 | 林雅鋒委員、林盛豐委員、仉桂美委員提,內政部所屬營建署自921大地震迄今近20年,對於現有建築物相關資料仍未能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加以列管,統計資料多有闕漏,導致政府目前無法確實掌握建築物現況,則相關防災政策即無法順利推動;且該部營建署迄至106年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大樓建照快篩作業」,作為太過消極自無法確保舊有建築物的耐震安全,所預計於3年內(至109年)完成在88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6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快篩作業,完成建築物快篩數量占88年12月前之執照數,竟僅有0.5%左右,進度明顯遲緩,顯未確實列管並督導各地方政府依進程辦理,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