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1 | 114交正0002 | 趙永清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北捷運環狀線板新站至景安站區間於0403地震中發生多處鋼箱梁位移、盤式支承損壞等嚴重災情,肇因於施工單位中華工程未按圖施作,將調坡板銑穿,致插銷跳脫;臺北捷運局身為工程主辦機關,未盡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責,核有重大違失。另臺北捷運局所屬第一區工程處(時為東區工程處)自辦監造,未依規定善盡監造責任,就隱蔽部分訂定檢驗停留點、監督施作、先行查驗並記錄存證;主辦機關臺北捷運局亦未善盡督導之責,與所屬第一區工程處共同落實第二級品管,致生重大災損,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4/03/05 | 114財正0004 |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新北市政府為維護河濱公園民眾通行之安全,於108年起陸續設置車阻,欠缺以無障礙的思維設計無障礙的環境,復未能具體回應及改善身心障礙團體之通行訴求,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4/03/05 | 114財正0003 | 林文程委員、浦忠成委員、趙永清委員提:經濟部能源署辦理推動太陽光電業務,於農變要點修法生效後隔年,陸續召開多場會議,以會議形式確定3種態樣審認標準,藉以排除農委會訂定之小二甲禁令,使109年8月1日以後之案件,得以持續依「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辦理,惟除遭太陽光電單一窗口回復當下已110年度,無適用達標計畫之空間外,縱令能源局將110年10月14日審認標準簽報行政院核定,亦不符合上開要點「需在109年7月31日前經行政院核定」之規定;臺南市政府持續受理小二甲案件,造成農地不斷破碎屢遭批評而產生爭議,甚至有112年申請送件並核准案件,臺南市政府遲至112年3月30日始公告,自112年7月31日後提送之興辦事業計畫書一律駁回,導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法公告上開規定「3年後」始完全生效,民怨迭起,損及政府形象,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4/02/06 | 114內正0004 | 施錦芳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新北市政府不承認春秋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之合法經營者,卻與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長期容任該公司經營管理墓園,不僅持續核發埋葬許可證,甚於97年將其評鑑為優良墓園,直至109年1月始對其違法經營及收埋等行為進行裁罰,並於同年1月30日許可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該府未善盡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外界對該墓園合法經營的誤解在先,隨後又無視國人營葬習俗,未針對善意購買設置墓基民眾之權益保障,提出適當配套措施或規劃因應作為,以致後續紛擾不斷,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12/04 | 113財正0018 | 賴振昌委員、趙永清委員提:本院於106年糾正桃園市政府未積極考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管理與督促其改善營運虧損情形,以及函請該府檢討該公司定位等後,該公司之定位仍未明,且長期營業損失亦未見改善,該府亦僅掌握該公司定位之初步規劃,對該公司之考核亦難合理反映實際經營情況,且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之規定不符,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6/12 | 113司正0007 | 高涌誠委員、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普通刑案之新聞;提供警用密錄器中員警追逐、逮捕、提示贓證物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向媒體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且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經常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亦有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犯嫌接受警詢或被害人報案之照片;甚至提供媒體少年觸法事件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影像等情。法務部調查局108年迄今有4名調查人員因涉嫌洩露偵辦中案情及偵查作為予案外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予以緩起訴處分,該局未盡督導之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6/05 | 113財正0008 | 蔡崇義委員、趙永清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政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於87年11月4日制定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依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連江縣政府為動物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惟未落實機關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教育宣導及訓練,且授權動保單位主管之權限不當,致使該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相關人員,藉由「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案,於該採購案並無宰殺梅花鹿之契約項目,不符合採購案內容之情況下,濫行指示得標廠商屠殺大坵島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亦顯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4/09 | 113交正0002 | 王幼玲委員、賴振昌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行政院核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卻未善盡督導交通部規劃訂定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目標值之責,105年至115年總計11年之間,我國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每年下降之比率皆維持5%;惟近10年來行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與受傷之人數整體呈現遞增態樣,且逾半數發生在路口,復引發國外媒體以「行人地獄」形容我國道路交通狀況及「還路於民大遊行」訴求改革,交通部雖即提出因應改善措施,112年行人交通事故之死亡人數與受傷人數,發生於路口之比率,皆創近年新高,益發凸顯我國道安制度長年「以車為本」,輕忽行人路口安全問題;又,102年取消各類普通(汽、機車)駕駛執照定期換發新照後,對於未繳清違規罰鍰者,並無有效因應之配套對策,肇致112年11月止逾1,301萬人仍未結清違規罰鍰,累計未結件數高達2,573萬餘件,10年間未結案件數成長逾11.5倍,且累犯者近218萬人,長期容任違規者不守法的行為,傷害民眾生命安全及相關權益,戕害我國之國際形象與地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1/08 | 112財正0015 | 趙永清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苗栗縣政府未依規定辦理本案土地之河川區檢討變更作業,致土地登記簿使用分區仍登記為「特定農業區」,復因卓蘭鎮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之審查,未審慎查證本案土地屬「河川區」而錯誤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而該府對於該公所未實質審查情事,竟仍予備查,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10/04 | 112財正0013 | 趙永清委員、浦忠成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桃園市政府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地方主管機關,112年3月27日圍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東非狒狒,未指派指揮官、人力調度猶如散沙,竟對獵人持獵槍參與並射擊狒狒等情宣稱毫不知情,復未檢傷狒狒反急於呼眾擺拍,翌日又於媒體拍攝下列隊鞠躬獻花予狒狒,遭議不尊重生命,重創政府形象;又農業部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輕率聯繫獵人卻未給予充分情境說明,且獵人駕駛有「新竹林區管理處執行公務中」公示外觀車輛抵達後亦表示「為其管區…來支援的」等語,外人均認係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人員到場協助,終致狒狒遭獵槍傷死亡,核其原應「圍捕安置」卻演變為「獵殺」,均難辭其咎,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10/04 | 112財正0014 | 紀惠容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未依水土保持法令審核山坡地整坡作業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且辦理水土保持義務人越界超挖限期改正之檢查,虛應故事;復對於水土保持法令及執行專業技術認知欠缺,未能依法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確實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又未踐行委辦程序,即由玉里鎮公所實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完工檢查,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01/04 | 112財正0001 | 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台電公司過去配電作業未確實登載相別,配電圖資管理系統(DMMS)相別資料紊亂,相別量測設備數量亦有不足,粗估圖資正確率未達四成,致使配電施作時隨意配接相別而加劇三相不平衡,並使換相改善作業事倍功半,並嚴重影響未來智慧電網之推動,台電公司雖已於110年6月將圖資正確性納入「台電公司配電系統饋線三相不平衡改善執行措施」,並於111年上半年採購相別量測裝置達43台,開始正視圖資正確性議題,然台電公司為供電穩定,須待饋線施工時方能進行換相作業,進度難以預期,亦難整體規劃。此外,台電公司對外公布之線路損失率均小於4%,績效居世界前茅,稽其計算方式,台電公司所稱全系統線路損失,並未包括特高壓、高壓以上用戶(占用電量6成以上)內線及電廠升壓主變壓器之損失,此般算法,僅占全系統約4成左右線路,未能真實呈現全系統線路損失,導致審計部因此低估線路平均損失金額(92.97億元),確有違失,台電公司應如實提供並完整詮釋數據,避免低估線路損失之嚴重性而誤導決策;另依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美國國家標準學會)C84.1規範,美國電氣製造商協會(NEMA)建議三相電壓不平衡率小於3%,然台電公司「配電調度控制系統」(DDCS)僅監控饋線出口之一相電壓,「饋線調度控制系統」(FDCS)亦僅監控收集三相電流及部分電壓,迄未監控及掌握三相電壓不平率之全般情形,卻告知審計部24區處變電所主變壓器一次側之三相電壓饋線無不平衡大於3%情形,後續亦未更正,並於本院約詢之簡報載述配電系統電壓不平衡率僅1%績效甚佳,復以台電公司訂定中性線電流(三相不平衡重要指標)警示標準為70安培,較國外一般低於30安培有相當差距,台電公司未確實掌握三相不平衡之嚴重程度,長期造成我國輸配電系統之電力損失,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1/12/21 | 111社正0014 | 趙永清委員、葉大華委員、蘇麗瓊委員提:111年4月14日2歲男童恩恩罹患新冠肺炎情況危急,家屬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規定,電話聯繫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未果,撥打1922防疫專線及119請求緊急送醫,亦未能及時獲得緊急醫療救護,救護車約81分鐘始抵達個案住家。案發當時衛生福利部對於危急案件之就醫流程管制措施未盡周延明確,1922防疫專線也未能傳遞正確緊急就醫訊息及發揮緊急聯繫處理功能;新北市政府對於危急案件之處理程序,與內政部消防署及該市訂頒之消防應變指引有所未合,又該府所屬消防與衛生機關間未建立有效聯繫機制,危急案件一再重複詢問個資,行政效能不彰,且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意旨妥處家屬申請提供機關間橫向聯繫錄音檔,有傷政府威信。衛生福利部與新北市政府未能善盡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職責,致生「政府失靈」,有違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COVID-19針對兒童之指引及國內有關兒童緊急醫療照護權之相關法律規定意旨,均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1/11/02 | 111財正0011 | 趙永清委員、賴振昌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為充裕財源,並衡平對轄區山林保育之影響,於民國(下同)98年間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惟於105年間第3次重行制定本自治條例時,未詳為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大幅調高徵收率達7倍,造成徵納爭訟,致新制定條例遲未獲財政部備查通過,因無徵收法據肇致前揭稅源消失,需以舉債彌補收支短差,影響該府財政健全;又該府未確依規定審核礦石開採業者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案件,核均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1/09/22 | 111國正0005 | 王美玉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發生管教不當、督導不周、部屬形同以下犯上的言行,並在軍士官兵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與列管、內部各項管理、後勤管制作業,以及對不適服人員之輔導與處理等方面有重大疏漏,致生軍士官輕生憾事,核有違失之糾正案。(111國正5)...詳全文 |
111/08/16 | 111內正0015 | 施錦芳委員、趙永清委員提,嘉義市政府認定坐落該市台斗坑段00-00地號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係毗鄰(71)嘉建局管執字第11號至第26號共16件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所設置之「私設路」(私設通路),卻未善盡資訊揭露義務,並任其遭分割、移轉,致陳訴人在未知上情並信賴都市計畫「住宅區」之規劃而於83年10月21日購地後卻遭否准建築;嗣該府對陳訴人申請調閱相關建築圖說以究明真相之請求,亦缺乏妥適理由即斷然拒絕,致陳訴人權益受損至鉅,確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08/16 | 111內正0016 | 高涌誠委員、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臺東縣政府辦理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BOT案,明知民間機構依約負辦理環評及取得開發證照之義務,卻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仲裁程序中復漠視仲裁庭之組成有重大瑕疵,且該建物難以依原訂之投資計畫供旅館營運使用,其高度及房間數又遠逾越契約限制,仍耗費6.29億公帑買回,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之違法建物解套,嚴重排擠地方展及建設,有負縣民所託,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07/27 | 111社正0007 |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衛生福利部106年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過程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及宣導,疏未考量市場檢驗量能及管理單位能否於期限內完成備查之執行能力,即冒然強制實施兒童遊戲場設施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所開立之合格檢驗報告,及規範修正前已設置者,亦應於3年(110年8月10日延長為6年)內完成備查程序,致110年爆發全國兒童遊戲場(遊具)檢驗塞車之亂,引發廣大民怨。據本院調查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共融旋轉盤」案及諮詢專家學者意見瞭解,檢驗標準認定不一、法規未與時俱進、檢驗機構擔心停權而限縮解釋等複合式因素所引發出來之連鎖效應,衛生福利部怠忽職守未事前預防,以致爭議蔓延擴大,嚴重影響兒童遊戲權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06/16 | 111教正0006 |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該市民權國中朱毋我校長不服記過1次懲處所提之申訴,於臺北市申評會申訴評議尚未決定前,即違反法定之校長申訴程序,自行召開108學年度第1次校長考核會調整朱員懲處為「申誡2次」,恣意推翻107學年度第6次校長考核會之專業判斷,逾越判斷餘地之界限,應屬違法,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1教正6)...詳全文 |
111/04/06 | 111財正0005 | 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提:中油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棧橋新建工程之工程契約,未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以機先預防海氣象之瞬變;船舶擱淺時,復未及時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且相關主管機關尚未審核脫淺計畫時,即先將船舶拖離現場,均管控失當,引起輿論譁然,嚴重斲傷政府形象,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