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1 | 114交正0002 | 趙永清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北捷運環狀線板新站至景安站區間於0403地震中發生多處鋼箱梁位移、盤式支承損壞等嚴重災情,肇因於施工單位中華工程未按圖施作,將調坡板銑穿,致插銷跳脫;臺北捷運局身為工程主辦機關,未盡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責,核有重大違失。另臺北捷運局所屬第一區工程處(時為東區工程處)自辦監造,未依規定善盡監造責任,就隱蔽部分訂定檢驗停留點、監督施作、先行查驗並記錄存證;主辦機關臺北捷運局亦未善盡督導之責,與所屬第一區工程處共同落實第二級品管,致生重大災損,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4/02/13 | 114教正0006 | 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3日上午因天然災害(地震致電氣因素或化學品翻覆等複合因素)起火燃燒,其中B棟物理系於第一時間掌控火勢而得以滅火,D棟化學系卻因實驗室內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未設置化學品清單、未適當執行應變、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不足等原因,導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搜尋火點並進行災害搶救,又因存放大量書籍、化學品及化學氣體管線連通,造成火勢蔓延及化學反應爆炸而致該棟建築損毀,東華大學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且與教育部108年4月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有間,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6)
...詳全文 |
114/02/06 | 114內正0003 | 葉宜津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67年間自原「陽明山管理局」接管該市北投區湖山段2小段22地號等土地後,疏未確實巡查,迨至107年間始發現其部分範圍約558平方公尺遭國際大旅館長期占用供停車場等使用,嗣108年11月間以減收93萬餘元使用補償金並裝設木樁圍籬之方式排除佔用後,竟又應民意代表之請託而默許該圍籬遭移除並回復可供停車狀態,明顯棄守市產管理職責;另該處將路燈工程採購部分業務交付所屬技術工友承辦,又未妥善監督,致部分技術工友於107年至109年間涉嫌多次向承攬廠商收賄,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12/19 | 113國正0013 | 葉宜津委員、林文程委員、蕭自佑委員提「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汪姓上尉作戰官等4人,為志願役軍、士官,軍中法治、紀律之要求及遵守,乃基本原則,但仍知法犯法,竊取及侵占相關軍品,而其等所屬軍種司令、指揮部,均係於檢、調進行偵辦後,始查悉上情,國防部及本案所涉相關部隊內部管理、監察機制,顯然失靈,且多年以來對報廢軍品之處理方法及程序,部隊內行李庫房等相關區域之管理,未見落實;本案所涉4人竊取及侵占相關軍品琳瑯滿目,均係自營區內攜出,進而交付私人,營區衛哨勤務、盤查及辨證等勤務,亦未落實,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詳全文 |
113/11/21 | 113國正0009 | 林文程委員、葉宜津委員、賴鼎銘委員提:「陸軍司令部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下稱三支部)彈藥庫辦理馬祖超儲120迫擊砲彈回運,彈藥異動單清楚載明戰備彈、訓練彈各若干發,基隆彈藥分庫接收後,經『特別檢查』,判定火工件須更換,變更彈藥等級,將原列2級(堪用品)改列7級(待修),並陳報三支部核定,則肇案之迫砲彈本應逕送整修所整修,不可能將之撥交部隊使用,惟該分庫竟將該高風險7級彈採為駐地訓練用彈,忽略其火工風險,事後則以【撥發前檢分】、『戰備彈/訓練彈帳籍管制區分』云云,掩飾其作業之違失。另本院調查發現,國軍現囤120公厘迫砲高爆彈計31.2萬餘發,其中竟高達17.6萬餘發(56.8%)年限超過30年,顯見國軍部隊為求績效,捨老彈不用,致老批號彈藥推陳成效不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國正9)...詳全文 |
113/11/12 | 113交正0007 | 葉宜津委員、浦忠成委員提,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代辦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分處『花東電氣化計畫』臺東縣砸道工程」等採購案件,未依契約規定之履約地點施工,致路線隔斷申請與契約施工路段不同,在未實際對施工成果進行檢查之下,用內容不實砸道文件辦理計價,承商取得全部價款,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原臺鐵局臺東工務段員工,經刑事判決均認定有罪,核有履約管理失當及結算驗收欠妥之疏失;另原臺鐵局分隊長於長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慶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任職務並收取酬勞,協助成立軌道班及聯繫承辦人,介紹原臺鐵局員工至該2公司工作,執行原臺鐵局軌道養護工程履約,造成公私分際模糊,足使公務員清廉公正誠信執行職務之形象產生不良觀感;又原臺鐵局於本案所為路線養護作業,先有便宜行事之失,致養護路段脫逸於契約規範,嗣對有養護需求之路段不依規定辦理,致未能依品質管理作業進行檢查,又有契約外路線養護作業之行車安全無從把關之過,皆無法確保鐵路行車及乘客安全。以上經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10/16 | 113社正0013 | 林郁容委員、葉宜津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未依該部公告之《112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辦理112年醫院評鑑,反將臺北區醫學中心家數由8家增加為10家;且本次評鑑受評醫院分數均不相同,詎衛生福利部未比照歷年作法,於評定會議確認成績並公告,逕率爾增額核定醫學中心,該部所為顯已罔顧醫院評鑑程序正義及損害醫院評鑑公信力,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9/11 | 113司正0011 | 葉宜津委員、浦忠成委員、賴鼎銘委員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就朱國榮利用海葵颱風,戶外監視器影像不清,躲藏船艙逃亡出境乙事,固使用27分鐘為船舶檢查,但並未詳細檢查「TOPSPEED」遊艇之儲藏室空間、食物儲藏室、廚房空間、冷凍(藏)櫃空間 、船員室空間、駕駛(艙)台空間、機艙空間、水櫃空間、油櫃空間等足以藏匿人員之空間,而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致朱國榮逃離出境,執法時顯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9/04 | 113財正0013 | 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葉宜津委員提:經濟部水利署為全國水庫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自來水法規定統籌指揮調度各區用水,並結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運用翡翠水庫,使更多民眾使用臺北水源特定區保護良好之翡翠水源,經統計翡翠水庫歷年放水量中,該局對外號稱原水利用率多達9成以上,惟實際提供民生用水占比僅有30.08%,扣除防洪運轉操作所需洩洪等因素外,其餘仍有過半數的55.72%(每年約5億噸)、品質良好之翡翠水源,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變相造成1.5個翡翠水庫有效蓄水量流失,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5/23 | 113國正0006 | 紀惠容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能依法採取糾正補救措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案。(113國正6)...詳全文 |
113/05/21 | 113內正0006 | 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提,民國112年4月25日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於清晨發生大火,釀成9人死亡、14人輕重傷之慘劇,經查該廠自81年間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迄案發日止未曾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而彰化縣政府曾於93年間函文要求該廠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報,卻未持續追蹤並依法處理,事後清查轄內16家高風險食品工廠公安申報情形,其中4家無申報紀錄,明顯怠忽職責,復未能切實要求該廠落實消防防護計畫有關防火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及消防法第10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罔顧公共安全,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
113/05/15 | 113司正0006 | 林國明委員、葉宜津委員、高涌誠委員提: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檢察行政監督權責,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致生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違反拘提法定要件,濫行簽發效期長達數個月的拘票,且未指示司法警察於執行後記明事由繳回拘票,及僅為獲悉被告入出國行跡,卻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留置」當事人等情事,均不當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未依法行使強制處分權,卻推稱係實務常見作法而疏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5/08 | 113財正0005 | 葉宜津委員、蕭自佑委員、賴鼎銘委員提: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海域範圍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未於投標須知設計「電價回饋金」下限比率,復又降低回饋金評選比重,衍生低回饋金廠商得標,肇致國庫20年減收將近新臺幣70億元,另評選過程中有顯不合理或明顯差異之情形,主管機關均未予處置,嗣廠商得標後未滿週年旋即轉賣,遭經濟部要求買回並主導經營權,廠商則以甲、乙種特別股型式回復經濟部,惟擁有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有違契約規定等情,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5/08 | 113財正0007 | 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台電公司審議立式車床採購規格,以年代久遠無相關採購資料為由,僅制定最大加工工件尺寸及載重為規格要求,卻於6米立式車床地基綁定專利工法,嗣於2.7米立式車床未能參採市場常用規格,而以特定廠商產製之規範作為招標文件,顯見規格審議已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有失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另該公司執行立式車床採購訪價作業,係以產品特殊規格訪價不易為由,遂由主辦部門提供承作過或洽詢規格之廠商,以傳真報價單辦理詢價作業,且以規範內容過於複雜,逕以廠商報價後以最低價再酌減方式,作為採購底價訂定標準,顯見訪價作業已有失客觀,損及政府採購權益;又辦理採購過程,查有採購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之刑事責任外,依本判決之判決事實,顯見台電公司未能落實主管平時考核、人事升遷與內部控制及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教育,致無法掌握風險預警資料之建置及管控作業,損及政府與台電公司形象,核其相關作為,均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4/09 | 113交正0003 | 王幼玲委員、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年來僅憑消極的職場減災宣導及罰鍰,實不具嚇阻事業單位及起重機操作員之效果,112年5月10日事故不幸釀成1死多傷,益發凸顯該署長期輕忽國內營造業工安問題,核有違失。臺中捷運監控/告警系統之資訊/告警顯示設計,資訊圖控過小、告警未伴隨警音、告警顯示字體過小、告警描述內容不足等問題存在已久,造成第一時間判斷不易及行控中心人員負擔,迄無修正改善,終至錯失本次事故緊急應變時機,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亦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3/12 | 113交正0001 | 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分別處罰之。交通部長期未檢討「吊銷車牌處分中斷吊扣車牌處分」之合法性,致生「代辦業者勾結員警不實舉發,使吊扣牌照車輛以吊銷處分重行領牌上路」之監理作業漏洞,統計民國(下同)107年至111年有逾8千輛吊扣牌照之重大違規車輛,得以再由員警舉發違規行為並吊銷牌照的方式「合法」上路;且該部於107年11月19日以函釋排除道交條例第12條第3項員警舉發吊扣期間行駛之車輛應「移置保管」之羈束處分,允許車主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將車輛「拖離」,滋生舞弊空間,衍生跨地區及涉案人數眾多的嚴重弊案,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06 | 112財正0018 | 王麗珍委員、葉宜津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疏於小額採購案件之內控風險管理,肇致該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洪姓基層員工,藉由勾串廠商開立無出貨事實之虛偽不實交易收據手法套出資金後,再與廠商朋分或用以核銷未循正常預算程序辦理購置之物品;且於案發後,該公司雖於111年5月23日發函要求所屬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在購案履約期間需不定期檢視廠商營運狀況,仍未落實。又該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張姓經理身為「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洩漏多起採購案件規格與預算予特定廠商、陳姓前勞工董事亦藉其「董事會採購審議小組」成員身分,協助特定廠商取得假日施工權限後,其等2人再違法收取回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有效防範,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09/06 | 112財正0012 | 葉宜津委員、林郁容委員、賴鼎銘委員提:臺東縣政府自107年間開始辦理之「臺東縣綠島漁港南防波堤堤頭修復工程」,未能事先調查工址所在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海域環境生態,亦未要求承攬廠商採行適當工法,致111年6月間發生承攬廠商拖運消波塊及下錨時破壞海底珊瑚礁情事,又該府雖於111年7月間即依違反漁業法裁罰承攬廠商,惟當時未積極監督其確實停工並導正施工方式,竟於同年月下旬再次發生破壞珊瑚礁情事,肇致該縣綠島鄉珍貴之海洋生態及水下觀光資源屢遭毀損破壞,相關行政作為消極不備,確有疏失及監督不力之責,殊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08/15 | 112內正0014 | 葉宜津委員、施錦芳委員提,關於新北市新店區國賓大苑案建物於旅館區內違規作集合住宅使用,經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5月舉報國賓大苑違規做住宅使用後移請工務局與城鄉局處理,然城鄉局僅於同年5月28日函請管委會宣導法令,後續無追蹤、列管或裁罰,怠於110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疑本案涉及不法派員搜索該府,隔日該府城鄉局始裁罰3家公司合計6萬元,期間延宕6年未依法處置,辦理過程顯有怠失。另,該次裁罰後經訴願竟遭該府以地址有誤及未先行勸導為由,於111年5月20日撤銷原處分,核其裁罰作為顯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另相關單位橫向聯繫不足,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8/15 | 112內正0015 | 高涌誠委員、葉宜津委員提,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長年未能落實財產交接點交及辦理耗損財產除帳作業等項,且將絕大多數之館產,責成臨時人員擔任保管人,導致多年來累積財物呆帳達數百件;另該館111年6月間辦理行政辦公室搬遷事宜,遺失3人型大沙發共3座等多項財物,卻於未釐清相關權責情況下,即驗收通過,撥付全額款項予承包公司,並遲至物品遺失已11個月,本院赴該館進行調查後,始遵照審計法第58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1條所定程序,向警方報案,核有未善盡職責,及未確實依法行政之怠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