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05 | 113年劾字第27號 | 張希賢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之屬員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逾越職務監督關係與分際,核其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政府及駐外僑務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3/11/07 | 113年劾字第23號 | 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其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2/12 | 112年劾字第25號 | 被彈劾人林哲凌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長期間,於108年間竟指示民間友人協助處理太陽能光電業者支付予陳抗民眾之相關憑證,致滋生虛偽簽立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與虛偽開立該金額之發票等不法情事;又於109年間向申請建造執照之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400萬元,被彈劾人林哲凌亦坦承確實有收受該筆款項等,核其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11/14 | 112年劾字第19號 | 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林芬瑩,於任職期間,藉由核發道路挖掘許可等之權限,與其配偶共同向廠商收受賄賂,以作為換取道路挖掘許可之對價,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6/13 | 112年劾字第6號 | 陳信瑜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期間,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以不實之發票詐領首長特別費,洩漏勞動檢查內部資料予立法委員,於公務場合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2/04/18 | 112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涂榮輝、楊文東、李明芳分別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副處長、勞工服務科科長暨勞資關係科科長,辦理社會矚目的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籍學生血汗學工案,涉及國際間人口販運,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對於學生嚴重超時工作情狀,實應確實查察不法,以落實保障外籍學生勞動權益,竟基於迴護圖利涉案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未能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有虧職守;被彈劾人彭德俊身為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負責綜理處務,長期疏於督導所屬職員,對於本案均推諉不知,未善盡監督權責,且對屬員失檢行為未嚴予導正,損害國家賦予該職位之尊重及人民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難辭其咎,以上4人等,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損害政府信譽,更斲傷國家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1/01 | 111年劾字第24號 |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案」及「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採購,未盡監督職責,洩漏招標相關文件,收受賄賂,且接受得標廠商的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酒店等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10/06 | 111年劾字第23號 |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涉嫌利用職務,要求盧姓業者無償拆除其弟媳老宅,再指示下屬開放所轄新豐鄉衛生垃圾掩埋場供盧姓業者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圖自己與他人利益,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7/07 | 111年劾字第11號 | 高雄市那瑪夏區區長吳牧群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新臺幣1,791萬4,220元之賄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6/14 | 111年劾字第9號 | 被彈劾人朱毋我於任職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校長期間,處理學生性平事件有諸多違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臺北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等規定,亦與兒童權利公約相違,並對所屬生教組長管教學生不當及處理學生教學輔導工作橫向聯繫不足等節,未善盡督導之責。以上各節均屬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10 | 111年劾字第7號 | 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彰化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朕豐公司索取450萬元,向星能、麗陽公司索取7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而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朕豐公司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向負責人黃○○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1/05/03 | 111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林奇福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期間,涉與怡華公司實際經營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及營養品,且審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被彈劾人顏南全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涉將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案件訊息透漏予翁茂鍾,並向翁茂鍾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審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怡華公司訴請諸慶恩損害賠償事件,及審理該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巴黎銀行訴請吳仙富及怡華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揭露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又涉及多次參與翁茂鍾及其委任律師在場之飲宴、受贈襯衫及營養品;被彈劾人蘇義洲擔任臺南地院法官期間,承審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上開3人均為曾審理翁茂鍾及怡華公司相關訴訟案件之法官,事前或事後與訴訟關係人有不當接觸及收受饋贈等違反法官倫理之重大違失行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7/28 | 110年劾字第8號 | 臺南市議會秘書室前主任呂國竣,自103年1月6日起至107年9月5日止,共55次持非公務支出或消費收據核銷;該議會保安委員會前專門委員劉永明,自105年1月20日起至107年3月3日止,共38次持非公務支出或消費發票核銷,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10/05/06 | 110年劾字第5號 | 被彈劾人林光華於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立、陳○玉、鍾○汝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屏東縣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之對價賄賂;又於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10/03/24 | 110年劾字第4號 | 臺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前專門委員洪丁仁,自103年2月15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共63次持非公務收據或發票充作公務用途核銷,詐領公款合計新臺幣280,096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爰依法彈劾。...詳全文 |
110/01/19 | 110年劾字第3號 | 被彈劾人蔡甄漪於民國104年間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偵辦許○○所涉日留田○○及劉○○手機被騎乘機車之男子騙走2案,前案有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輸錯車號致錯失查獲真凶機會、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等違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被彈劾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客觀性義務及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指認規定、先入為主等重大過失情節。後案根本不知犯嫌車號,亦無法確認犯嫌即為許○○,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彈劾人仍一併起訴,求償審查委員會亦認為被彈劾人有明知犯罪嫌疑不足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等重大過失情節。被彈劾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9條規定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2/21 | 109年劾字第43號 |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辦理第一公墓第三納骨堂納骨櫃設計監造及新建工程,鄉長曾煥彰等透過白手套王男居中牽線聯繫,內定特定廠商得標,事後收取回扣新臺幣828萬8,000元,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12/03 | 109年劾字第42號 | 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業務無關之行為。其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事證明確,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9/05/11 | 109年劾字第18號 | 臺東縣大武鄉第16(補選)、17屆鄉長趙宏翰,嗣擔任臺東縣大武鄉公所秘書,多次利用職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評選為得標廠商、確保廠商工程通過驗收及廠商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取得新臺幣201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另基於職務上行為圖利廠商之犯意,使多家廠商獲取不法所得,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
108/06/04 | 108年劾字第7號 | 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106年、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等採購案計25件,採限制性招標,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文稿撰擬、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之危害,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所具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辦理該25件採購招標案,作業草率,未就擬蒐集建立之素材主題予以具體指明或特別指定,肇致個別廠商履約結果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造成公帑浪費,且該25件採購招標案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遲至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始分別辦理彙送,違失情節,核屬重大,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又該25件採購招標案驗收作業草率,有部分媒體記者履約文章未符採購契約規定之每篇1,500-2,000字、每部影片長度需10分鐘以上之時間等情形,該府行政暨研考處仍予驗收通過並付款結案,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