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112年間調查審議該校甲師疑遭乙師性侵害事件,忽略性同意權之『No means No』原則,陷入『理想被害人』之迷思,而認定乙師行為不構成性侵害,有檢討餘地。 乙師行為嗣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犯強制性交罪,東華大學亦因甲師114年間再度提起申訴,重為調查認定乙師行為構成性侵害,並將乙師解聘。 監察院呼籲勞動部及教育部以本案為鑒,全面改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品質,並應由東華大學對於該校師生持續提供輔導令其安心教與學。
國立東華大學(下稱東華大學)處理該校甲師遭乙師性侵害事件疑涉違失,經監委范巽綠、王幼玲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調查報告。本案甲師於112年8月8日向東華大學申訴,其在111年10、11月期間遭同校乙師性侵害,惟該校該次調查認定「乙師行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