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鳳仙 監察委員

高鳳仙
高鳳仙 監察委員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6/12/13106司正0009高委員鳳仙提: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施予陳姓受刑人新收收容人健康檢查,經確認其為HIV感染列管舊案,卻因戒護科人員未將其改配忠舍HIV感染收容專區,遲至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後,始將其改配房忠舍,核有嚴重疏失;該監委託立人醫事檢驗所辦理新收收容人HIV篩檢,該檢驗所提供陽性總表漏未顯現蕭姓受刑人之資料,惟該監疏未逐一查驗陽性總表與採血名冊內容是否相符,致未能即時確驗蕭姓受刑人為愛滋病患者並將其收容於忠舍,亦遲至施行在監收容人年度性病篩檢後,始將其改配房忠舍,顯有違失;該監為避免許姓受刑人情緒影響同房受刑人作息,及傳遞未將愛滋病患陳姓受刑人收容於專區忠舍訊息,導致受刑人恐慌為由,將其獨居監禁,業違背獨居監禁之函令,核有嚴重違失;該監對於收容於正舍違規房之受刑人,均採取禁止參加恩典班之措施,並在許姓受刑人於愛舍獨居監禁2個半月期間,禁止其參加恩典班,不當限縮對許姓受刑人之教化活動,亦顯未妥適。核以上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2/07106內正0027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提:臺北市政府於100年間,將薪資發放管理系統主機由內網移至DMZ區,卻未依業界標準,設置相關資安防護措施,致使任何人在Yahoo可搜尋薪資清冊上之員工個人資料;並遲至106年1月9日接獲通報始知悉資安漏洞而以防火牆設定阻擋並加入認證機制,讓4萬餘名員工遭受個資外洩風險長達6年,使2,313名員工之薪資報表疑遭外部IP連結或下載。復未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對疑遭個資外洩員工個別通知相關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遲至本院約詢後,始於106年6月6日起,針對2,313名員工再次發送通知函,違失情節明確。另該府「智慧支付平台 pay.taipei」及「單一陳情系統 Hello Taipei」未督促得標廠商採用Https加密技術而致個資外洩爭議,以及「臺北市政府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發生世界大學運動會志工個資外洩事件,亦核有疏失。臺北市政府近3年來(104年至106年),共編列約2億1,258萬元之資安防護預算,卻發生資安事件至少19起,其中17起有系統漏洞且有明確事證可證實已發生資料遭洩漏、系統或資料遭竄改、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等情事之1,依法須通報行政院;高達12起係肇因於「應用程式漏洞」或「軟硬體漏洞」;並有2起個資外洩、6起遭外部有心人士實際入侵之嚴重情事,違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1/16106教正0013高委員鳳仙提:教育部對於景文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於辦理105學年度迎新活動內容涉及性騷擾,違反通報義務,卻認定該兩校非屬延遲通報而不予究責,核有違失;除該兩校之外,自102年迄106年10月止,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中臺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世新大學、中山醫學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大同大學及亞洲大學等9所公私立大學,於辦理迎新活動均涉及學生可能遭性騷擾之情形,教育部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對於部分學校延遲校安通報未予究責,對於部分學校處理違失,遲至本院調查始督導改善,即有違失,顯見教育部對校園性騷擾案件未予正視及列管,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13)...詳全文
106/11/15106司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陳訴人因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下稱基隆看守所)主任管理員於104年9月6日持電擊棒實施糾正事件,向該所呈送收容人聯名提告主任管理員恐嚇之狀紙,遞狀過程屢次受該所矯正人員言語勸阻,而致陳訴人試圖飲清潔劑自殺,該所直至同年9月11日始將該狀紙移交地檢署,該矯正人員所為,已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關於收容人寄送檢察署之書狀「應予登記後速為轉送或寄發」之規定,影響收容人之訴訟權益,核有明確違失;又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下稱基隆監獄)科員於106年3月13日陳訴人女友辦理接見登記時,告知其女友關於監所電腦內所列之陳訴人犯罪前科資料,且稱其所涉案件眾多,這種人不會改,不要跟他扯上關係等語,致使陳訴人與其女友於接見時,因女友質問其究竟進出監獄多少次,是否犯罪10餘條等,而發生爭吵。該監矯正人員之行為不僅未能維護收容人之基本權益,亦違背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4點規定,且如涉洩漏司法院公布判決書以外資料,則侵犯收容人之隱私,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及同守則第5點規定,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11/15106司正0007高委員鳳仙提:蔡曉崙於擔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期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及媒介性交易、自103年4月至106年1月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於105年12月30日上班時間為1次性交易;於104年年初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其行為違反法令規定且違失情節重大,彰化地檢署對於蔡曉崙之違失行為均渾然不知,核有違失。彰化縣消防局科員陳健立經蔡曉崙媒介而與A女性交易,該局遲至106年7月12日接獲本院約詢通知後始知,且誤認非執行職務行為不適用「消防人員服務守則」及「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對於陳健立之性交易行為及未依法通報行為,分別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核予申誡2次及申誡1次之行政懲處;嗣於本院約詢後,始分別改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記過2次、記過1次之懲處,確有違失。核以上機關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0/19106國正0008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前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辦理鹿窟共黨基地案期間,諸多村民控訴,恣意宰殺並食用所飼養家禽、搜刮村民財產,不分男女、年紀,將村民拘於光明寺(菜廟),使之不能換洗、休息或睡眠,期間長達數日或數十日。並稱於調查過程實施刑求,造成有人吐血、昏倒,甚至終生殘廢及釋放後自殺,此等情事因官方未有逮捕、拘禁及釋放紀錄,無從依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賠償或補償。軍事偵審期間,對村民稱其光明寺遭受刑求、受調查人員稱「承認便可獲釋」所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主張,均未予審酌,亦未查明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減刑事由,僅憑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侵害被告人權而於法不合。該案最高領導陳本江及陳通和,及將外來人士引進鹿窟並讓許多村民加入該隊之陳春慶等未移送受偵查及審判,引發不公之質疑。而19位自新而交保密局運用者(其中6位未成年),竟淪為私人奴役,村民呈訴復審均遭駁回,6位經總統批示復審後刑度反而明顯加重,無救濟功能,又執行死刑過程未通知家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106/10/11106財正0025高委員鳳仙提: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未訂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對承攬廠商監督不周,造成漏油事件,使瑞芳地區1萬餘用戶停水近5日,嚴重影響民眾之健康、用水及作息;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履約管理及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委外承攬勞務契約無檢測油污項目,肇致淨水場取用原水遭油污污染後未能察覺;第十河川局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事前未評估廠商之賠償意願及追償可行性,且支出綜合損失慰問金並無先例且無明確法律依據,事後向廠商追償不力,致使國庫負擔5,000餘萬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研議之相關改善措施及作為,未要求落實辦理,亦未積極督導成效,顯未記取教訓切實檢討改進,無法有效降低污染發生及營運風險等,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10/05106內正0023高委員鳳仙、章委員仁香及江委員綺雯提,桃園市政府長期放任轄內新屋區亞洲保齡球館於農地之大型違建存在,自民國(下同)83年起至104年1月20日發生大火止仍未積極處置,該府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歷來對該違建查報不實、未切實追蹤列管,對其違建未依法拆除,且未確實裁罰並要求停止使用,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違建類別登載有誤時卻違法更改其類別,致拆除順序延後而未能執行,以及該府明知對農地所存在大型違建無法輔導合法化,卻仍執意辦理;再者,該違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一再不合格,消防局卻未複查必要項目並促其改善,因而所設消防安全設備未能發揮作用,且救火指揮官對火場狀況掌握不足、未依規定落實火場人員管制,疏於注意無線電通訊阻礙,未確認鐵皮屋內訊號狀況,致室內人員無法及時收到撤退命令,終致本件火災釀成6名消防人員同時殉職,該府所屬各機關顯未善盡其職,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8/10106教正0006高委員鳳仙提:輔仁大學於104年6月28日凌晨發生王姓學生性侵害學生A女事件,該校翌日召開「輔仁大學心理系『0627』日專案輔導會議」時,系輔導教官尚紘揚報告A女已驗傷採證並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參與會議之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書、導師、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心理輔導師、公共事務室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等教育人員,知悉該疑似性侵害事件後,卻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教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24小時內向社政機關進行通報,生活輔導組組長鄭佩玉遲至104年7月9日始為社政通報,卻將疑似性侵害事件錯誤通報為疑似性騷擾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對於違反通報責任人員裁處罰緩,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6教正6)...詳全文
106/07/20106國正0007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於104年7月間發生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其部屬A女強制猥褻案,仲崇嶠於105年4月26日向陸軍司令部申請退伍時,該部明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105年3月1日對其提起公訴,竟於短短3日即火速核定其退伍。且第十軍團指揮部受理A女性騷擾申訴後,於後續性騷擾申覆會草率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嗣雖撤銷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遲至本院調查委員詢問後始於106年6月6日重新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又於A女提出申訴後,未徵詢其意願竟將其調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之規定。另104旅忽視A女孕後照顧幼兒之需求,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竟將其緊急召回並核予申誡乙次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而A女之配偶於案發後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申訴,卻遭記過處分。上述違失情節嚴重」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7/06106內正0016高委員鳳仙、章委員仁香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多名員警參與非法吸金公司之鉅額借貸以獲取超額利益,並與非法吸金業者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招攬多名員警及民眾借貸牟利,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批露,敗壞警察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多名員警涉案,違法投資不法行業,與不法業者接觸交往,未依規定知會政風單位,嚴重損害警察形象,核有嚴重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主(官)管歷年考核流於形式,內部監督考核功能不彰,另督察體系未能掌握員警風紀預警情資,機先查察之防弊機制失靈,均有違失,且事後對涉案情節明確之員警又未即時懲處,難收警惕效尤,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7/05106財正0015高委員鳳仙提:臺南市政府管理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容任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內部隔間或加蓋違建,空置鋪位隔間亦遭打通占用,雖多次函請改善或查報拆除,惟無具體成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且攤商營業項目違反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使用行政契約規定,無法有效維護清潔衛生,致環境髒亂、易生病源,又市場租約已屆期不續約,惟迄今多數攤商仍占用未能排除,管理機關均怠未依法妥處;又該府管理小北商場,無視公共安全重要性,任令違章建物使用超過30年以上,迄今尚無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許可,且對占用市場用地且為市場營業之攤商未積極納入管理,致占用市有地已長達10年,仍未能簽約合法租用,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06/22106國正0005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CM21裝甲運兵車於104年11月14日執行戰備返防任務途中發生2死墜湖事件,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無他殺嫌疑將案件簽結後,未再深入探究釐清,致使肇事原因迄今未明,無法作成訓練教材案例,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嗣105年8月16日陸軍裝甲O旅CM11戰車演習墜溪4死1傷事件,5號戰車駕駛楊炎霖在坡頂經由車長向連長李永皓報告煞車異常時,連長未詢問煞車壓力數值查明是否已達應依規定停車待修狀況,即下達繼續前行指令,顯有失當。楊炎霖則有駕駛戰車超過可順利左轉位置、未倒車直接左轉、踩油門左轉同時踩煞車、踩油門往左原地轉向等疏失,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而陸軍司令部未於事故發生前嚴格訓練戰車人員之緊急應變能力,事故發生後亦未深入查明相關人員之違失,進行澈底檢討改進及懲處作為。另陸軍司令部明知無線電通訊裝備為戰車指揮、掌握之重要手段,其現有戰車之制式通訊裝備效能欠佳,容易受到天候、地形等影響,卻未積極提升裝備性能,容許車長以其自購未經品質驗證之民用型無線電作為備援手段,均核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6/22106國正0004高委員鳳仙提「國防部所頒定之『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對於性侵害案件,僅規定預防程序,而未規定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之人權保障不周。再者,該實施規定對於軍紀督察人員主動實施調查性騷擾案件之相關程序及調查報告之效力,均無規定,易生爭議。此外,對於軍中教育單位的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依法應負24小時通報義務,亦未加以規定,實有不當;又軍中性侵害、性騷擾問題仍然嚴重。自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平時犯罪雖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但該部對性侵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之情形,竟未為相關統計,顯見未能落實相關查核及追蹤管考工作,並研擬相關懲處及處遇對策,顯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6/08106內正0012高委員鳳仙、蔡委員培村提:新北市私立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105年7月6日上午6、7點發生火災時,其火警警鈴及緊急廣播音響因火警受信總機之警示音響等按鍵遭人關閉,致中心人員錯失即時滅火及快速疏散良機;且該中心未依法隨時保持至少護理人員1人值班及置日間8名、夜間4名照服員,僅有3名外籍照服員執勤,且無護理人員及本國人員,致外籍勞工因無法撥打119而從8樓跑至1樓告知警衛協助報案,未能掌握報案及搶救先機。又該中心自99年營運後,新北市政府對其近3年未進行夜間查核,6次稽查發現違規情形,每次均以限期改善完成並複查合格結案,且101年及104年之評鑑結果均為甲等,該府之聯合稽查、機構評鑑、消防檢查及防火安全宣導等均流於形式,未能發揮防範火災及即時搶救之功效。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分長期照護型機構及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應置之照顧服務員人數,日間及夜間並不相同,惟衛生福利部卻以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認定日間及夜間,此定義顯未能符合老人福利機構照護特性及實際輪班需求,將使機構實際僱用人力、值班換班時間及主管機關進行督導考核時,均嚴重面臨難以執行之困境,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3/09106內正0006高委員鳳仙、劉委員德勳提:國家衛生研究院依92年5月21日公布之癌症防治法第10條規定應設癌症研究中心,惟因該院所擬計畫未盡周全致6次送行政院審查均未獲通過,自該法施行迄今已逾13年,癌症研究中心仍未依法設置,且使遠雄基金會之綜合醫院病床如有變動必須重新申請變更許可,衛生福利部為該院主管機關,對該院違法情況長期未盡監督之責,核有嚴重違失;財政部原國有財產局於99年9月29日與遠雄基金會簽訂「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土地租賃契約書,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5年7月27日函知遠雄基金會調整租賃標的,依據之契約條款有可議之處,且未考量縮減租約可能導致整地排水工程及醫院興建工程均無法完成之後果,顯有不當;又苗栗縣政府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於100年11月8日簽訂「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契約,惟該府未辦理相關分析評估,即率爾認定權利金為零,且上開契約竟未記載有關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費率及費率變更、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風險分擔、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稽核及工程控管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第2至7款所定應記載事項,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2/15106司正0001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提: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陳訴人移監屏東監獄過程失當,違反「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規定,對陳訴人及其家屬之探視會面權益造成極大影響,核有嚴重違失;另臺北監獄辦理本案陳訴人戒護外醫作業不當,對陳訴人戒護外醫報告單及檢查單均因該監相關人員未依法陳核與歸檔或轉送屏東監獄而遺失之事實,均未能深入調查係何人未依法保管而遺失、是否出於故意而構成毀損或隱匿公文書罪等事實,亦未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輕忽文書保管之重要性,漠視受刑人之權益,實有重大違失;法務部及矯正署對所屬臺北監獄監督不周,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6/01/19106國正0001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所轄臺北憲兵隊偵辦魏姓民眾涉嫌妨害秘密等罪,違反刑事訴訟法甚鉅,怠於函請鑑密復草率移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對檔案存管與銷毀作業未盡確實,致文件遭民眾於網站上拍賣,事後卻無從查證文件銷毀或歸檔情形;該2部、局為準情報機關,無隸屬關係,卻以情報交流為由而派員參與會議,合意於會議後辦理鑑密等節,未依法定程序而便宜行事,辦理本案過程違反偵查不公開及比例原則;國防部對本案違失人員懲處過輕,監督不周,以上各節均有違失」之糾正案。...詳全文
106/01/05106內正0003高委員鳳仙提,新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員工於103年間爆發涉及貪污、喝花酒、接受不當招待等情事,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1月27日以簡任技正王灌民收取林天彥及黃柏漢不正利益、建照科股長蔣武東收取潤泰公司王國榮賄賂及不正利益、建照科技士郭明芳收取林天彥不正利益、施工科科長曾維良收取林天彥不正利益為由,對其等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嚴重損害公務員及該府清廉形象,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01/05106內正0002高委員鳳仙、楊委員美鈴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經行政院核准籌建2000噸級之台南艦。惟因100年至102年陸續發生3次海損事件,致該艦服役4年內即超過半數時間皆處於停航,妥善率過低,影響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及各項預期目標之達成;且海巡署於台南艦100年發生第1次海損後,雖辦理各項宣導與講習,惟成效有限,仍於101年發生第2次海損,導致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風險中,且因3次海損亦造成104年船體保險為機器海損不賠之條件。該署未依法追究直屬長官責任,未將艦長移送審查或懲戒,及對前總局長懲處過輕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